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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壽險死亡給付 須滿15歲

2010/01/08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保險法修正案,若為兒童投保壽險,須年滿十五歲才可請領死亡給付,未滿十五歲死亡者,保險公司僅須加計利息返還已繳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

 

這項修法可望降低道德風險,解決存在已久的「兒童死亡保單」爭議。目前保險法第一○七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實務上喪葬費用為兩百萬元,外界憂心父母覬覦這兩百萬元而謀害兒童。

去年四月間,知名律師陳長文接受民眾陳情,投書媒體質疑,還批評主管機關是「技術性的冷漠」;金管會主委陳冲承諾檢討,藍綠立委也提出五個修法版本。

昨天通過的修正條文,將兒童保單死亡給付生效年齡,從滿十四歲提高到滿十五歲,並取消兒童死亡的喪葬費用給付,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的帳戶價值。

舉例來說,李父為滿十歲的小明投保三百萬元壽險,若小明在滿十二歲時車禍死亡,保險公司僅須返還李父兩年所繳保費及利息;若小明滿十五歲生日當天不幸死亡,因死亡給付已發生效力,可獲三百萬元身故理賠。

此外,為保障弱勢族群權益,避免另一種道德風險,修正條文也規定,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其行為者投保壽險,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均無效;喪葬費用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

例如,王父為無行為能力的精障兒阿榮投保三百萬壽險,若阿榮死亡,保險公司僅須給付王父五十五萬五千元(今年財部核定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為一百十一萬),王父不能請求死亡給付。

 

以下是本人前陣子吸收到的觀念:


到底是技術性的冷漠?還是外行領導內行?

金融保險的東西何其專業,竟然讓這些一知半解的人主導修法的方向,台灣要被這些有權卻沒有知識的人搞多久呢?

台灣人一談到白髮人送黑髮人,大概就談不下去了,但這其實是很嚴肅的問題,一對父母生了小孩,要是小孩沒辦法順利長大孝養父母,這對父母又不是家財萬貫的不缺這點養老金,那很可能壽險這一項,就是代替小孩孝養父母到老的好工具了,這其實是很專業的問題怎麼是用這種方式解決呢?

當然有些鄉民不免提到,這樣可以避免父母殺小孩領取保險金的風險,聽到這種觀念真是讓人噴飯。一對會殺小孩的父母,本來就是沒有良心不愛小孩,今天拿掉的這個管道,就會讓這種人魔一下子變成愛家愛小孩的好父母,好好的扶養並好好栽培孩子到大嗎?

少了這個,這些見錢眼開的人魔,還是會找另一種管道想辦法去要錢不是嗎?他們的小孩還是一樣被犧牲不是嗎?這種治標之方,還被人當做是治本,真是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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