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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地下保單 最高罰2000萬

低保費高報酬 誘使民眾購買 加重刑責

2011年 05月19日

【黃國棟╱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加重非法銷售境外保單(俗稱地下保單)的刑責,將從現行規定罰鍰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加重為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面對國內層出不窮的非法招攬境外保單,引發保險糾紛,造成民眾權益受損的情況,金管會與立法院研擬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1修正案,將加重罰則,藉以遏止不肖人士的非法招攬。 

理賠得須自行接洽

根據《保險法》第167條之1規定,銷售未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保單,將處以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罰緩。但隨國內近年來的利率水準偏低,使保單預定利率降低,造成民眾繳交保費增加,加上近期台幣升值、美元走貶,促使非法招攬境外保單的情況更猖獗。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根據非正式估計,去年新成立的40多家保險經紀人公司,有高達8成是違法賣地下保單,會造成這種現象就是現行法令的懲處太輕,讓不肖業者有恃無恐,罰不勝罰。
金管會官員昨日表示,境外保單常以低保費、高報酬等方式,吸引民眾購買,假借資產管理或財務顧問公司名義銷售未經金管會核准的連結基金標的。
官員說,由於境外保單多以英文或外文呈現,民眾難以瞭解保單內容,加上民眾投保之後,一旦發生理賠等其他事後服務,須自行與投保的國外保險公司接洽,造成權益受損,且主管機關也不容易提供協助。 

保險業獲准查病例

立委孫大千提案的修正案版本刑責更重,對非法販賣境外保單,要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刑法》中的詐欺罪,但經協商後,最後通過行政院版本。
此外,昨日立法院財委會也通過《保險法》第177條之1修正案,保險公司基於核保與理賠的執業需求,可蒐集個人病歷、醫療、健康檢查等隱私資料,但須金管會擬定相關配套措施,禁止金控等其他子公司任意運用、蒐集客戶的病歷與健康檢查等隱私資料,以確保民眾權益。 

銷售地下保單懲處概況

項目╱內容
●定義:
◎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而銷售的國外保單
●保單特色:
◎多以低保費、高報酬為主,且保險契約內容為英文
●投保風險:
◎保險契約為英文,消費者難以瞭解保單內容、發生理賠糾紛時,無從協助,保戶權益易受損。
●現行懲處:
◎罰款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
●修正後懲處:
◎非法販賣境外保單(地下保單)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3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資料來源: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金管會 

 

最近剛好有朋友聊到了所謂境外保單的事情於是,上網查了以下資料...

保險法中第167-1條中的條款,是新加上去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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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第 6 條

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
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第 167-1 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
,得由主管機關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予以勒令停業或廢止其許
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未領有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執業證照而經營或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
、公證人業務者,處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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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法規未實施前過去確實在所謂的境外保單確實無法可管,或者正確的說應該是極容易規避法律的規定,本人不是法律專家,但就我所理解的內容來看,新法規應該是徹底將境外保單在國內給封殺了。

至於談到個人的想法,也別以為這些委員們真的有這麼為咱們著想,這跟過去封殺沒有分析師執照不能推薦個股其實差不多,事後證明真的有保障到散戶的權益嗎?這裡已經談的夠多了,就別再談保險又拿來酸,林北其實是很有口德的。

台灣長年來的低利率導致金融與壽險業不良的經營環境,早也不是什麼新聞,金管會也在近來開始要求壽險業者調漲保費以因應低利環境下的經營困境,換句話說,要找一張境外保單其理賠與保費巴死台灣壽險業者的商品,其實是很簡單的事,差別只在於因為不受國內管轄,必須到國外簽約等麻煩手續,對於有資產的人來說,出國一趟相對於要買的保單價值比例上來說,是極為划算的,另外這也是人家境外保單佣金可以這麼高的其中一個原因。境外保單最好是有高度專業的壽險從業人員來做會比較好,因為其流程手續較為複雜,這樣對客戶也必較有保障,要買境外保單的人也應慎選業務員。基本上要買的人還是買的到,不會因為這些愚蠢的法條就封殺的客戶的好機會,畢竟這一塊的利益對保戶或業務員還是很誘人。

就算在合乎國內法規的保險從業人員,其心性不見得真的比賣境外保單的人健康,這點相信我有從事保險業的朋友應該都頗為認同,各行各業都有好人壞人,即使是我所在的電子業,其大老闆是渾球的也是所在多有,把有否銷售境外保單跟有沒有道德良知畫上等號,充其量只是再保護台灣一些不肖的金融業者的藉口,保護了這些你們口中有道德良知的業者,其中有沒有好處可拿,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了。當然嘴巴講為了廣大受害的保戶,這是一定要鋪的梗。

在我個人的看法,一個保護不瞭解保單內容的隨意亂買,再來怪罪被騙,那到底是誰的問題?這就讓我想到我跟朋友說的三個隱喻,有空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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